借錢管道免保人免提前清償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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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還查明借錢管道,案外人Z公司就原告美錦公司的涉案擔保曾以連帶保証人的身份,為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原告美錦能源公司提供反擔保借錢管道。在Z公司的破產重整過程中,原告美錦能源公司曾就涉案擔保款項申報過債權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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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海博鑫惠公司於2013年向B銀行外高橋支行貸款2億元,借錢管道原告美錦能源公司、被告李兆會、案外人A股份公司、A公司為此筆貸款保証人。後因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出現重大經營風險,B銀行外高橋支行於2014年3月13日向上海第一中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其掃還借款本息,原告美錦公司、A股份公司、借錢管道A公司及被告李兆會承擔連帶擔保責任。在該案訴訟期間,原告美錦能源公司於2014年9月24日代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B銀行外高橋支行償還本金2億元及利息16228262.63元,本息共計216228262.63元。因被告海博鑫惠公司未向原告美錦能源公司償還上述代償款,借錢管道遂被起訴。法院還查明,案外人Z公司就原告美錦公司的涉案擔保曾以連帶保証人的身份,為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原告美錦能源公司提供反擔保。在Z公司的破產重整過程中,原告美錦能源公司曾就涉案擔保款項申報過債權,並因此在2016年1月至11月期間得到8762807.83元清償。原告在庭審中表示,其同意將8762807.83元在其主張的利息中予以扣除,兩被告表示尊重法院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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